新余律师

联系电话:13607908835
律师信息
邹小强-新余律师照片展示

邹小强律师

  • 所属律所:

    江西弘杰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

    13605199710927427

  • 电话:

    13607908835

  • 地址:

    江西省新余市城北新雅国际13楼。

网站介绍
您的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刑事辩护

指派律师辩护的情形有哪些 犯罪嫌疑人可以委托哪些辩护人?

发布时间:2023年08月04日 来源:新余律师
[导读]:   邹小强律师,新余律师,现执业于江西弘杰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

  邹小强律师,新余律师,现执业于江西弘杰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指派律师辩护的情形有哪些

  指派律师辩护的主体是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是否应当指派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分为两种情形。可以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及其近亲属提出申请,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提供辩护。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及其近亲属提出申请


  第三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在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且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一级或者二级智力残疾的;


  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


  案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二、公检法机关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提供辩护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辩护的情形有四种: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未成年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


  以上四种人,如果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自发现该情形之日起3日内,通知所在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最后,对于指派律师提供法律援助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不接受指派的律师,可以拒绝指派的律师辩护,坚持自己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





犯罪嫌疑人可以委托哪些辩护人?



  第三十二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律师;


  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本条是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委托哪些人作为辩护人的规定。




  本条共分两款。第一款规定了三层意思: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有权自行辩护外,还有权委托法律规定的其他人为自己辩护,这种委托权是辩护权中一个不可分割的部分。


  2、限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辩护人的人数,即每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能委托一人或二人担任辩护人。在共同犯罪案件中,不同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分别聘请一人或二人作为自己的辩护人。这样规定,主要是加强可操作性,防止执法中出现只许请一个辩护人或请很多辩护人的问题,;一至二人;是根据辩护的实际需要确定的。


  3、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聘请以下三种人担任辩护人:


  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监护人;是指承担对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权利进行监督、保护职责的人,如未成年人的父母、精神病患者的配偶等。;亲友;的含义比较广泛,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属和朋友,这里的亲属不仅指近亲属,也包括远亲。规定;亲友;可以作为辩护人,主要是考虑到这些人与委托人有一定关系,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信赖的人。


  第二款规定了不得担任辩护人的情形。即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其中;正在被执行刑罚;的人,是指经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和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及判处罚金未缴纳的人。;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是指依照法律对其采取拘留、逮捕、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刑事强制措施和依照法律被治安拘留、劳动教养、强制隔离戒毒等人身自由被剥夺或者受到限制的人。


  需要指出的是,这里规定的是;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曾经被判处刑罚或者治安拘留等处罚已执行完毕,或者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已被解除的不在此限。之所以规定上述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主要是考虑委托正在被执行刑罚的人和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担任辩护人会影响判决、决定的严格执行,也不严肃,而且本人已被依法剥夺、限制人身自由,也难以行使辩护人的权利,为委托人进行充分辩护。





Copyright © 2008-2020

新余律师

版权所有| 国家信息产业备案:闽ICP备08005907号 网站支持:中国大律师网网站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