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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小强律师

  • 所属律所:

    江西弘杰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

    13605199710927427

  •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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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址:

    江西省新余市城北新雅国际1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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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可以行使哪些权利 当事人拒绝辩护是可以的吗

发布时间:2023年07月20日 来源:新余律师
[导读]:   邹小强律师,新余律师,现执业于江西弘杰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

  邹小强律师,新余律师,现执业于江西弘杰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辩护律师可以行使哪些权利

一、辩护律师可以行使哪些权利

1、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 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2、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3、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

4、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

5、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6、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

7、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

8、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9、律师可以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自行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10、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其辩护的权利依法受到保障。

二、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

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是独立的诉讼参与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专门维护者。辩护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共同承担辩护职能,这一诉讼职能独立于控诉职能和审判职能。辩护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参与人身份,依自己的意志依法进行辩护,独立履行职务,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既不受公诉人意见左右,也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意志左右;既不能成为“第二公诉人”,也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代言人。辩护人与出庭公诉的检察人员的诉讼地位应当是平等的。他们均服从法庭审判人员的指挥,依法履行各自的诉讼职能,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辩护人承担辩护职能时,仅应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其法定职责就是忠实于案件事实真相,尊重客观证据、坚持真理,既不能主观想像、猜测,也不能歪曲事实,以有效地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及其近亲属,其实都是可以为其委托辩护律师的,并且按照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从被第一次采取了强制措施之日起,就能够委托律师提供帮助。当然,《刑事诉讼法》中规定可以担任辩护人的并非只有律师,但需要符合规定的条件。换言之,也不是任何人都能成为辩护人。

当事人拒绝辩护是可以的吗

一、当事人拒绝辩护是可以的吗

可以的。当事人刑诉时,可以拒绝辩护。被告人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二、律师拒绝当事人的情况有哪些

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一百一十条

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从事犯罪活动的;

委托人坚持追求律师认为无法实现的或不合理的目标的;

委托人在相当程度上没有履行委托合同义务,并且已经合理催告的;

在事先无法预见的前提下,律师向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将会给律师带来不合理的费用负担,或给律师造成难以承受的、不合理的困难的;

委托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关联性与合法性,或经司法机关审查认为存在伪证嫌疑的;

其他合法的缘由。

三、拒绝指定辩护的情形有哪些

1、被告人可以拒绝法院的指定辩护。

2、对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由人民法院为他指定辩护律师的,如果被告人坚决拒绝人民法院为他指定的辩护律师为他辩护,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并应当记录在案。

3、重新开庭后,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又再次拒绝法院为其指定辩护律师的,其只能自己进行辩护,事后在要求委托辩护人或要求法院为其指定辩护律师的,法院通常都不会再批准。

4、对上述法院应当指定辩护的三类被告人员,被告人有正当理由拒绝人民法院为他指定的辩护律师为自己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但被告人需另行委托其他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重新为其指定其他辩护律师。当上述法院应当指定辩护的三类被告人员没有自行委托辩护人的时候,无论有没有正当理由,甚至不管被告人是否愿意,法院都会强制为其指定辩护律师提供辩护。

四、指定辩护的情形有哪些

法院指定辩护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被告人没有辩护人的,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

1、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

2、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

3、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辩护费用的;

4、共同犯罪案件,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

5、具有外国国籍的;

6、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7、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的。

下列被告人没有辩护人的,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

1、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2、被告人盲、聋、哑或者限制行为能力,法院需要为其指定辩护律师。

3、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辩护。

当事人如果自己是专业的那么可以拒绝其他的律师进行辩护,但是如果自己不是专业的,案件又比较严重复杂,建议还是找个比较资深一些的律师做辩护人。这样不仅可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还可以为自己争取一些额外的权益,找律师只有好处没什么坏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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