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律师

联系电话:13607908835
律师信息
邹小强-新余律师照片展示

邹小强律师

  • 所属律所:

    江西弘杰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

    13605199710927427

  • 电话:

    13607908835

  • 地址:

    江西省新余市城北新雅国际13楼。

网站介绍
您的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刑事辩护

法律援助辩护的概念是什么 刑事案件中哪些人可以委托辩护人

发布时间:2023年07月05日 来源:新余律师
[导读]:   邹小强律师,新余律师,现执业于江西弘杰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知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作风严谨、言辞犀锐、思维缜密,素以敬业和执着著称。为人谦和,办案认真、务实,是一名值得信赖的律师,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

  邹小强律师,新余律师,现执业于江西弘杰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知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作风严谨、言辞犀锐、思维缜密,素以敬业和执着著称。为人谦和,办案认真、务实,是一名值得信赖的律师,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法律援助辩护的概念是什么

一、法律援助辩护的概念是什么

法律援助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的,或者具备法定情形时由公检法机关直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由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适用法律援助辩护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法律援助辩护必须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为前提。

法律援助辩护只适用于从侦查、审查起诉到审判整个刑事诉讼过程。

法律援助辩护只能由依法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担任,其他人不得承担。

二、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是怎么规定的

1、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请求国家赔偿

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

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

请求支付劳动报酬

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

2、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3、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如果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辩护在诉讼活动中也是非常重要的,但因为请辩护人并不是免费的,从法律层面上来讲,不能因为经济困难而使当事人失去获得辩护的机会,但也不是所有的诉讼活动都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刑事案件中哪些人可以委托辩护人

一、刑事案件中哪些人可以委托辩护人

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自行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二、辩护人范围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律师;

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刑事案件侦查期间,只能委托专业的律师做辩护人,当然除了犯罪嫌疑人之外,如果受害人要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受害人也有权利委托代理人。不过,辩护人也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相关的辩护工作。

Copyright © 2008-2020

新余律师

版权所有| 国家信息产业备案:闽ICP备08005907号 网站支持:中国大律师网网站管理